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阜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8-04-14 浏览次数:1995

序  言


阜阳科技职业学院是2003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教育厅。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登记名称:阜阳科技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FuY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网址:http://www.fky.net.cn/


第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及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西路99号。


第三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校性质是举办者筹措资金、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教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推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高职学院。


学校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足安徽、面向全国,以电子信息、机械工程、管理、现代服务等类专业为主体,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张贺林。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提供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资金与资源,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决定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审定学校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人选和管理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董事会和校长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提出学校章程修正案;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必要条件,支持学校党建工作;


(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提供开办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四)支持与引导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五)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伍仟捌佰万元,全额由张贺林个人自有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为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三年。同时根据社会需求,辅以相应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合作办学,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5000人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核定,设定办学规模、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文件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要求,自主制定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时事发展形势,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管理与教育;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方案;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十)依法与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力所能及的精准扶贫工作;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等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依据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和社会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组织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阜阳科技职业学院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指导并督促规范办学,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及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 参与讨论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内部行政教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加强对学校系(二级学院、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


(六) 领导和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八) 参与讨论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换届制度,每四年一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部门选派,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党组织重要活动,协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组织与校董事会、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董事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内相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阜阳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部门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组织的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组织部门的职能。各党组织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党组织部门根据学校党组织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党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组织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成员为5-9人。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学校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审批学校发展规划;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审议校长就副校级领导配备的提名并进行聘任或解聘,审议校长就中层正职干部配备的提名;


(三)审批学校重大管理规章制度和政策方案,审批学校重大规划改革发展事项;


(四)审议办学经费使用方案,审批学院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批学年工作计划;每学年对学校下达《质量目标任务》,并就《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学校实施考核;对校级领导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六)审批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审批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标准;


(七)审批涉及资产投入的重大合作项目;审批涉及办学资源配置与调整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审定举办者提出的学校章程修订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必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时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董事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照董事会的章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领导和决策权;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法定性的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院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正、副院长由董事会提名并聘任,聘期为四年,可连聘。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编制学校学年工作计划,主持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定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提请董事会设置、撤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四)校长拥有副校长的提名权,中层管理人员的考察及任免权,员工的聘用与解聘权,及实施奖惩权;


(五)拟制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标准;


(六)主持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企合作,以及创业就业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空缺或不在岗时,经董事会批准,由常务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组成;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也可列席会议。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决定,讨论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院长归纳总结做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分歧和难以议定的事项时,可向董事长报告,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对所列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供院长在形成决议时参考;


(三)院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由院长或副院长提出,学院办公室汇总,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除需保密外,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院长充分沟通;


(四)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下发,与会成员应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或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设二级系(学院)、职能部门、教学支持部门以及业务经营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二级系(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八条 职能部门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职能部门也是学校各类专项管理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的挂靠部门,专项管理委员会协助制定相关政策与协调跨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学支持部门(学术支撑单位)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保障的各类馆、中心及研究机构。


第四十条 业务经营部门是依托学校各类资源面向校内外开展成 人学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服务等专门机构,受学校统一领导,学校给予相应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 和学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校学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事项, 包括福利、绩效考核、奖惩等;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依法办学、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和教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师生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并成立相应的申诉委员会或明确相应的受理机构。对在工作岗位或学业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师生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师生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和合同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专科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协议约定,尊敬师长,和睦同学,进德修学,自强不息,努力成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栋梁。


第五十二条 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教师分为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兼课教师。辅导员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是学校教师的组成部分。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等本职岗位任务,关心指导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崇德尚业,追求卓越,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校内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具体依据学校有关规章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育教学、学术研究与社会服务并重的教研岗位,学校教师的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三部分构成。


第五十六条 职工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辅助研究等行政、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本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薪酬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五十七条 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兼课教师、咨询顾问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树立开放办学理念,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学校面向社会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 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校理事会作为与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共建长期、稳定、全面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校理事会是对学校的建设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建议的机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开展活动。校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各级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领导、教育家、社会知名人士以及与本院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企业领导(其单位为理事单位)等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校理事会成员单位遵循“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指导、支持学校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拓展教育资源,增强学校办学实力和活力,实现学校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通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以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应遵守学院校友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与海外知名院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海外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投资设立或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合法主体开展互利合作,共建教学实体、研究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七章 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一节  教学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二级学院(系)分管教学的主任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六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方案;


(三)负责组织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实训中心建设规划、校企合作办学规划等;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以及技能型应用人才的培养;


(四)规划、评审、验收校级重点专业、重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学术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工作,学术上有造诣,主持公道,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分别由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可经院长批准延期1—2年;


(四)根据需要,院长可提议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七十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院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等研讨;对学院科研工作和学术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提供学术咨询;


(二)对学院产学研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成果进行咨询、审议和提出建议;


(三)指导学院学术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议学院学术奖惩政策,制定学术规范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和知识产权纠纷并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查评议学院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校级以上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批,检查,验收学院科研和教研项目;


(六)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学院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章 专业建设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职业院校专业大类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建设。


第七十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对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开展专业建设研讨会,研究讨论行业、企业对专业社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审议新设专业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文件资料,推荐新增专业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专业调整设置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七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办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资、国家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受赠物品纳入学院资产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在学校续存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十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变更经举办者提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党组织同意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一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阜阳科技职业学院董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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