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阜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4-20 浏览次数:2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理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

(四)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第七条  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的,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加重处分;

(六)两人以上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主动配合学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屡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以“0”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考级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

(二)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须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涉及两个系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学生旷课、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记过以下处分文件由学生处作为主管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文件以学院名义行文。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处分有误除外)。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或者12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到期后将自动解除。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1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会议研究批准后,按期解除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思想端正、积极悔改,且有先进事迹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应在处分期限过半后。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须做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

学生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报院长会议通过。经复查确须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维护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变更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以学院名义行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0558-256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