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阜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22 浏览次数:2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院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包括:


(一)违纪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或其它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三条  学生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别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阜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处,负责学生申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9-11人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院纪检部门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党政办、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人员以及学生代表担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1.受理学生的申诉;


2.组织审理申诉人的申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3.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4.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并附学院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及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3.申诉人签名和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诉理由充分,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充,过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


3.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受理范围之外或无明显正当理由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决定受理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对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和处理或委托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申诉人、证人、当事人及相关证据进行询问和认证,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错误、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处分不适当或出现错误的,申诉委员会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变更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


对变更原给予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可采取本人签收或者按照申诉人通讯地址挂号邮寄的方式。


学生如对学院申诉委员会或院务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照常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除外)。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或已经进行的复查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听证的可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进行如实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和听证记录员当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和复查结论建议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虽然学生未受学院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院、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五年制教育的学生及其他形式教育的学员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0558-2567108